原告席上,吴鼎以池葳集团代理人身份进行发言,他对发言内容显然早有准备:
“尊敬的合议庭,原告池葳集团诉讼请求如下:
一、判令被告红星瓷厂立即停止侵害原告池葳集团7款涉案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;
二、判令被告红星瓷厂赔偿原告池葳集团经济损失780万元及维权合理开支25万元;
三、判令被告红星瓷厂在普法时报、经济日报等全国性媒体刊登声明、消除侵权影响;
四、本案诉讼费全部由被告红星瓷厂承担。
陈述完毕。”
主审法官汪浩听完,问:
“原告,你的事实和理由是否与起诉状一致?有无补充?”
在起诉状中,原告律师已经提到了几点理由,大概意思是:
1、池葳集团的几款涉案商标都是在东国合法注册的商标,享有商标专用权,其他人无权使用;
2、池葳集团的注册商标属于驰名商标,有着很高的品牌美誉度和知名度,应该进行跨类保护;
3、红星瓷厂对争议标识存在商标性使用,构成消费者混淆,侵权行为明显。
池集团面向的客户群体是高端人群,红星瓷厂推出的侵权产品精品瓷系列同样面向的是高端人群,而且在瓷器包装盒的商标区域将争议标识进行了商标性使用,会导致高端消费人群误以为红星瓷厂的精品瓷系列与池威集团
存在联名或合作关系,造成消费者混淆。
吴鼎刚想回答说与起诉状一致,就被一旁的叶锦云伸手按住。
叶锦云道:
“回法官,原告起诉的事实和理由,除起诉状列明的内容,额外再补充一点。
那就是红星瓷厂在接到本案被诉通知和开庭传票后,至今已有两三个月,却一直未停止在市场上销售‘宝相花·精品瓷’系列产品,说明其侵权恶意明显,且至今仍不悔改!
被告此举属于侵权情节恶劣!
请法官在裁判时予以考虑。”
原告律师陈述完毕后,主审法官汪浩转而看向被告席,说道:
“下面请被告答辩。”
李言朝审判席点头致意,对着话筒发言,吐字清晰:
“被告红星瓷厂答辩如下,不同意原告池葳集团的全部诉讼请求,请法院驳回!”
“被告红星瓷厂有几点答辩理由:
首先,池葳集团这几款与本案有关的争议商标,除了CW外,其他的根本就不应该在我国得到注册。
池葳的这几款商标标识,大多数都是来源我国的传统纹样,比如‘宝相团花”柿蒂纹”四叶花纹等,一直在我国留有传承,从未断绝,民间的各行各业都一直有在使用。
而池葳将我国流传下来的传统纹样,拿去稍微改动下,就注册成他们的商标,并以这点禁止我国的企业和民众使用,这一点明显不合理!
其次。
池葳的这几款商标,虽然是在我国传统纹样的基础上有细微的修改和变化,但本质上仍然属于非常简单的线条勾勒,应该认为属于通用素材范畴。
请各位法官注意,池葳集团在国内目前已经发起了数十起的商标诉讼。
且不论这里面是否存在滥诉的嫌疑,
池集团频繁与其他市场主体及个人产生商标争议,
并非是因为其原告律师所称的池葳品牌知名度高而引来其他人碰瓷,
反倒是能够说明一点,
那就是池葳除了CW之外的其他商标,本身的设计都过于普通,太过寻常,才会频繁与其他人产生纠纷...”
正当李言还想继续发言时,主审法官汪浩打断道:
“被告律师,请注意控制你的发言时长,下面还有其他庭审流程。”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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