无灾荒时,这些储备粮可定期或是达到一定数量后分配给互助社的社员,但分配之前必须地先经过当地县衙审核、批准,以确保储下之粮可以应对一次可能发生之灾荒。
遇灾荒时,这些储备粮将作为第一批赈灾粮,第一时间发放到受灾的社员家庭中去。
在本互助社未受灾,相邻地区有村庄受灾时,这些储备粮可以按照市价由各地县衙优先统一收购、互助社可自主选择卖与不卖。
卖的,日后本互助社受灾粮食不够用的时候,县衙必须优先侧重调拨粮食来救助这样的互助社。不卖的,自然日后受灾、自力不足时县衙有权侧轻倾斜赈济调拨……
互助社的社员家庭所分得的粮食,若是自家有富余、不留作自储之用时,由互助社与里正、保长协调进行集中后,统一进行销售。
所得钱款,合作社取最多不得超过千分之五做正常的互助社维持金。其余的,必须随卖随分、及时分回社员家庭中去。
谁敢截留,视同贪墨、严惩不贷。
以社代村,五至八年后,各地农村不再设保正、里长。村一级以社首为主,镇一级成立一个大的合作社,以社长为主。
日后无论是官商、官督商办还是民间的粮行等收购行当到农村去收购粮食,可以选择直接向农户收购、互助社不得阻挠和干涉以确保农户利益。
但若是遇到奸商、黑心的商人想要恶意压低价格来损害农户利益时,各村、镇的互助社、合作社必须挺身而出来确保本地乡民的利益。
谁敢坐视不理,视同渎职、严惩不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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